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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宝玉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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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5 09:5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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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爱石之人 于 2016-8-3 11:41 编辑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蚌埠市宝玉石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为:Bengbu Shi Baoyushi Xiehu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蚌埠市宝玉石行业同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地方性的民间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蚌埠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在蚌埠市文广新局、经信委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在各级珠宝玉器协会的帮助下,在本市推行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围绕珠宝玉器加工、生产进行科技研发,培养年轻珠宝玉器设计雕刻人才,提高设计、加工制作的工艺水平,增加品种规格,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增强我市珠宝玉器成品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和知名度。按照本会章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行业维权、行业自律,调解仲裁会员企业之间生意上和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把行业内的矛盾纠纷自我化解,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减少大量的工作和压力。本会实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利用协会自身优势积极为会员和企业搭建交流、协作平台,杜绝行业恶性竞争,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繁荣我市的珠宝玉器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蚌埠市,完全接受蚌埠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光彩玉器城八区12栋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组织会员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管执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我国珠宝玉器行业和首饰设计制造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走势,及时向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行业的经济信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鉴定、现代制作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和讲座,帮助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专业培训,将现代制作与传统工艺技术水平完美结合,不断推动行业内产品质量的提高。
(四)邀请国家、省、市同行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到本协会进行讲学,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地举办的技术交流、产品展销等活动,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制。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内个体和合股小集体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 在蚌埠市辖区内从事珠宝玉器行业的,热心会务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与行业有关的权威人士、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 经办公室审阅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一切服务;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享受协会提供的帮助乃至经济救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二) 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 协助发展新会员;
(六) 维护本会整体利益,不得有损集体声誉。会员如有损害集体声誉的行为而经教育不改者责令退出本会,撤销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人代表,如遇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聘任制秘书长,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享有对聘任秘书长的聘任权和解聘权。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协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热心会员或热心人士的捐赠;
(三)社会团体赞助和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一经查处,依法追究。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全体理事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蚌埠市宝玉石协会
2013年11月20日蚌埠宝玉石协会
地址:蚌埠市光彩玉器城12栋1号  电话:0552-7106999   Email:bbsby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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