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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宝协”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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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12:4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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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简称“渝宝协”,成立于2012年,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本市宝玉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及宝玉石界和爱好宝玉石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宝玉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及工作者和爱好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推动重庆宝玉石产业的发展和宝玉石市场的繁荣为目标,开展市场调查、人才培训、科学普及、会展组织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全市的宝玉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凡是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宝玉石勘查、开发及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县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以及有宝玉石爱好的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简称“渝宝协”,英文译名:Chongqing Gems & Jad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GJ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本市宝玉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及宝玉石产业界和爱好宝玉石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广大宝玉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及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推动重庆宝玉石产业的发展和宝玉石市场的繁荣为目标,组织开展市场调查、人才培训、科学普及、珠宝会展、商贸洽谈和学术交流,为全市的宝玉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兴盛大道33号;邮编:40114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在从事宝玉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宝玉石产业的政策和法规,推动产业的科学管理,实现全市宝玉石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宝玉石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和政策建议,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产业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有关产业课题研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产业发展。
(三)推进产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诚信品牌和著名品牌活动,提高全市宝玉石产业发展的竞争力。
(四)协助政府加强对宝玉石市场的调控与监督管理,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公平竞争,搞好行业自律。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组织开展有关宝玉石产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和市内有关协会和商会的联系。
(七)组织举办宝玉石展销会、展览会,引进、介绍和推广国内外有关宝玉石产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活跃宝玉石产业市场。
(八)开展宝玉石科学技术研究及检测鉴定,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宝玉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
(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宝玉石产业与其他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协调和加强同全市相关协会的联系,做到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和相互合作。
(十二)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使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成为会员之家,成为西南宝玉石产业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社会团体组织。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宝玉石勘查、开发及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以及区县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均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宝玉石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和有关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表决通过的决议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到达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更换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和下发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开展协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受秘书长授权和委托开展有关具体的业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和福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重庆宝玉石产业协会  
   联系电话:023-63235318、023-63654277、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33号上品十六销售中心二楼
   联系网址:http://www.cqybx.com/
   联系人:陈女士、许女士、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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